徵信案例

偷情共浴 一審無罪 二審判刑


  一審理由:共浴 只能證明彼此關係親密而已 二審理由:裸裎相見說無 姦情 誰能相信 何謂通姦--用口解決算不算?竊聽捉人行不行?房中情纏綿 庭上法難 斷
【1997-12-10/聯合報/07版/社會】 記者田德財/花蓮報導
花蓮縣有一對男女到飯店開房間共浴時,被女方丈夫報警查獲移送法辦;因為二人否認已發生關係,一審認定「共浴只能證明彼此關係親密」而判無罪。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後,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合議庭改判被告有期徒刑二月定讞,沒有緩刑。
花蓮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那一件通姦行為被發現時,男女是當場疊在一起的?孤男寡女共處一室,謂無姦情,誰能相信?何況如非關係親密甚或通姦行為,彼此何能達共浴程度?因此改判被告有罪。
據了解,兩名被告彭姓男子四十四歲及傅姓女子四十一歲,去年八月在花蓮市某飯店開房間共浴時,被女方丈夫報警查獲,警方依妨害家庭罪嫌將他倆移送法辦,檢察官偵查起訴。
花蓮地方法院審理時,這對男女承認共浴,但否認已發生性關係。承辦法官認為「共浴只能證明彼此的關係親密,屬一般人發生關係前的潔身或培養情緒行為,依社會習慣,均屬可能之事」,因此判決被告無罪。
包括告訴人及花蓮地檢署檢察官陳文通接到判決書後,都認為不可思議,並提出上訴。檢察官並指出,證據的證明力如何,雖屬法官自由判斷職權,而判斷仍應受「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支配;所謂證據,包括「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間接證據是本推理做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
花蓮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共浴是發生性關係前潔身或培養情緒,固非無見,但也有可能是性關係發生後的行為;從另一角度看,如果彼此不是關係親密,又何能同在浴室裸裎相見?孤男寡女共處一室,說無姦情,有違常情,誰能相信?因此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兩名被告二月徒刑,沒有緩刑。
房中情纏綿 庭上法難斷 ──用口解決算不算?竊聽捉人行不行?
其實,院檢部分司法官對於案件的判決或偵結理由,與社會習慣相悖,或跟民眾的期待不符,未盡法通、情通、理通,及悖逆社會常情、經驗遭議論或批評的還不只此一端;而爭議的發生,雖與偵審的司法官「見解」有關,但法律對犯罪行為規範有欠周全,也有值得探討之處。
例如屏東縣一對男女在旅館共宿,被女方丈夫報警捉雙,但兩人否認有性行為,只承認女的為男的口交,男的並有洩精,承辦檢察官懷疑雙方狡辯,把現場查扣的衛生紙送驗,證實確無女性下體內分泌物,因為刑法通姦罪要有性行為才能成立,而口交不算性行為,只好處分不起訴,當事人再議,二審仍維持原處分。
檢察官說,通姦罪不處罰預備犯及未遂犯,對於上述情形,他不是沒有懷疑男女曾有通姦過,只是被捉姦的時候,兩人只口交,並無性行為。
桃園縣一名婦人懷疑丈夫不軌,委託徵信社竊聽丈夫的電話,聽到丈夫和別的女人親密對話,她忿而提起告訴,檢方也起訴她的丈夫和丈夫的女友,但是法官認為竊聽的錄音帶不得採為證據,而且違憲,判決被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