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爭監護權 ♀
夫妻離婚後,監護權會屬於誰?
目前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量,主要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綜合因素,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但如果父母都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把監護權判給第三人。
如果監護權歸屬對方後,另一方仍享有所謂的「探視權」,而詳細的內容(時間?方式?地點,則是由父母親協議),當然,若父母協議不成或是協議的內容有侵害到子女的利益,法院就可以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即使約定了,但日後若有重大情事變更,也可以聲請法院改定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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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遇到這種狀況,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一方未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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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歸屬一方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的一方未盡責任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就可以為了子女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這樣的訴訟稱為「改定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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